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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财税改革,拟定全区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拟订有关政策、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三)负责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国库现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负责监督管理区级行政、政法等支出,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
(五)负责监督管理区级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政策。
(六)负责监督管理区级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土地、环保等支出,制定全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办法;负责贯彻执行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负责管理住房改革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管。
(七)负责监督管理区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八)负责监督管理区级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负责监督管理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流通、粮食、物资、供销和有关企业等部门(单位)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负责拟订区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和相关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区政府采购活动和审核监督区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负责按规定承担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受理区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区级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和公物拍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全区会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税源调查并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税、退税的建议;负责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负责监督检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负责加强基层财政建设;负责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五)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六)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十七)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支管理制度。
(十八)执行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