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负责全区社团的年度检查工作;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主管全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研究制定全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五)组织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落实使用情况;指导灾后生产自救。
(六)管理办事处社会救济;指导、监督、实施有关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和办事处社会困难户的定期、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及评残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全区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
(九)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办事处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的申报工作,承办区、办事处的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和与各县边界线的勘定工作,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区有关救助管理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区救助管理站的建设;研究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和港、澳、台华侨收养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五)拟定全区殡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管理殡葬事业单位。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负责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和监督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