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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全县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农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农业建设;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承担完善全县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县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县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提出全县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六)承担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推荐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全县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四)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减排,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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