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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虞城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执行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虞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虞城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虞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虞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虞城县民政局会同虞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虞城县行政区划图。
虞城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规划财务股。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股(社会组织执法监督股)。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社会救助股。贯彻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及省、市、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贯彻执行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股。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县界勘定、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社会事务股(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际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儿童福利与养老服务股。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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