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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协议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收费,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设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1.负责制定局机关有关政务、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登记、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资产账目管理。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执行财经纪律,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负责审查各项开支,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负责行政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2.承担草拟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及综合性会议任务,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负责会议计划的制定和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承办局长办公会,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局长办公会和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政务督查工作。
3.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接待联络和公车平台管理等工作。
4.承担综合文稿的起草、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建议和提案牵头办理、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统计管理、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政务值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5.负责局机关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制定招投标采购申请流程,接受经审批的采购申请,审核招投标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投标采购方案。组织或参与招投标采购合同的审查、会签、签订等工作。参与货物、工程及服务类招投标采购项目的论证、验收,办理符合合同全部条款的项目付款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关党委
1.负责局直系统党建工作,指导并督办各党支部落实基层党建主体责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党支部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
2.承办局党组会议,负责党组会记录、会议纪要及重大事项的督办工作。制定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党支部抓好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承担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并督促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
3.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监察法》规定范围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系统干部实行监督。受理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控告与申诉,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按照局党组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配合纪检组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推进全市系统政风行风和作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4.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组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招录(聘)、培养、考察、选拔调配、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定、晋升的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系统干部培训、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组织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出国(境)政审及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出入(国)境证件的管理。指导机关老干、群团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监管科
1.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定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3.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服务范围的医疗收费及医疗服务行为,指导并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4.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待遇保障科(政策法规科)
1.拟定全市医疗保障事业综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审核和申报。制定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医保基金内控制度。组织开展医保基金预算执行及运行情况分析,承担医疗保障基金审计及整改工作。
2.负责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互联网+监管”及“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清理、备案工作。规范全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承担法制建设、法律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普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案件会审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政策研究。负责梳理、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监管清单和程序清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规范医保经办业务。
4.拟定全市医疗保障、生育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
5.拟定全市医疗救助政策,承办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医药服务科
1.拟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国谈药结算政策措施。承担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开展相关经济性评价。
2.协调推进职能范围内的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等相关工作。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3.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1.贯彻落实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市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3.拟定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结算及使用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
4.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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