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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鹤峰县机构改革方案》和《鹤峰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州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参与起草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规划,负责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推进健康鹤峰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任务、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符合全县实际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执行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订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九)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中医药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全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提升全县中医药事业水平。组织开展全县中医药人才培养、师承教育工作,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全县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二)归口管理县计划生育协会,代管县老龄协会。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局要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鹤峰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乡村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改局负责编制全县人口发展规划,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对全县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医政药政与体制改革股(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中医药管理股)。
拟订全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县药物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县药物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任务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国防动员医疗卫生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负责全县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的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协调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中医科技创新体制建设,组织实施中医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及成果推广。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和总结推广。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和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等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制订全县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提出药业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开展药业产业宣传、项目推介和招商工作。
负责全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县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州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鹤峰的医疗保健工作。
人事教育股。
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措施。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群团、意识形态、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教育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综合协调卫生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县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开展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氛围。
(四)规划信息股。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综合协调系统卫生援疆援藏以及对口帮扶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股(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股)。
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协调推进营养健康工作。
承担健康鹤峰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健康鹤峰建设重大政策措施、任务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及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六)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职业健康股)。负责全县综合性卫生健康政策研究并组织分析、评估。参与起草卫生健康事业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本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现场勘查、审核、备案、审批、验收等职责。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服务股。拟订全县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措施、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措施、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县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室负责人职数7名。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鹤峰县委、鹤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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