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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办公室(信访处) 组织部(统战部、干部人事处) 宣传部(团工委)政策法规处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行政审批处 教师工作处 基础教育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高等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本市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和“两型社会”、“武汉城市圈”教育综合配套改革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协调、监督实施。
2.在市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协助管理市属高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会同区委对市区共建示范高中党政正职进行任免;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制定、调整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设置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和闲置教育资产处置工作;审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撤销、变更;负责普通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资质认证和报批工作;管理本市涉外办学工作。
4.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和市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按权限管理民办教育。
5.参与研究和拟定全市经济、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教育预算标准的政策和办法;归口管理国外、境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监督各区“三个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各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负责提出市级教育部门教育年度经费综合预算计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汇总编制全市预算教育经费年度决算报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市级教师奖励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协助管理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指导和检查学校内设机构、岗位设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师资调配、教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考试、认定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先进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暨表彰奖励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8.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以及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以及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9.按权限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含具有学历效力教育)及其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全市性检测文化素质的各类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全市自学考试,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继续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工作。
10.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教学科研、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学校后勤与勤工俭学等工作。
11.组织提出统筹规划市属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重组的意见;指导市属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和专业、学科、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组织市属高校教师培训;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高等学校在汉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承担全市在职干部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本科、专科)认定工作;负责与武汉地区非市属高校的联络、协调工作。
12.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工作。
13.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14.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15.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外事工作,承担全市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工作。
16.管理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市政府教育基金征集办公室;管理局属学校和市教科院等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教育类社团组织的工作。
17.负责委局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监察工作。
18.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
1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27-65770000 传真号码: 027-6577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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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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