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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编委关于组建省能源局的通知》(鄂编文〔2013〕16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燃煤电站掺烧生物质燃料工程项目的核准。
2.取消现有燃煤电站脱硫改造、脱硝改造工程项目的核准。
3.取消现有大型燃煤电站对外供热改造工程项目的核准。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热力管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2.将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3.将符合省天然气规划、企业投资设计压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网扩建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4.将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储运设施工程项目(不含液化石油气接收码头储运设施一体化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5.将企业投资煤矿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6.将企业投资水电扩容改造工程装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占地及移民的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推进能源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完善全省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省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全省能源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三)组织制定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建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组织推进全省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相关重大科技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负责全省核电管理工作,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
(六)拟订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全省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
(七)推进全省能源市场建设,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监管能源市场运行;研究提出能源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八)组织推进全省能源对外合作,负责与外省能源主管部门协商签订能源战略合作协议,推动省内相关能源企业与省外企业的合资合作,协调能源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参与能源有关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能源发展战略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能源产业政策,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能源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和实施能源总量控制方案;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省能源局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电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火电、电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承担全省中长期电力电量综合平衡和年度发电总量编制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
(三)煤炭和石油天然气利用处(省油气办)。
拟订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的行业管理;履行政府有关煤炭、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管理职能,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省级储备工作;参与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承担省支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拟订全省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行业管理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全省核电管理工作,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审核上报核电建设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参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财税、价格、环保政策制定工作。
(五)能源科技装备处。
拟订全省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能源科技和装备、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行业管理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协调和推进能源重大科技、装备研发、示范工程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六)能源监管处。
监管全省能源市场运行,监督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参与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应急工作;研究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参与能源有关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人员编制
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高配为正厅级),副局长2名(高配为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职责由省能源局承担。1.省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2.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3.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
(二)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维持鄂政办发〔2009〕107、108号文件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不变。1.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2.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电力投资项目;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省能源局制定的年度发电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安排平衡全省电力生产。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编制全省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三)与省物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物价局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物价局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省能源局参与省物价局组织的能源价格检查工作,并对能源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027)87232114,(027)8723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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