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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汇总,并负责执行。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省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党的关系归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
(九)协助管理部分中央在鄂企业和管理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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