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和创业扶持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鄂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参与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承担省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选拔培养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定居和创新创业政策。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教育厅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与省科学技术厅的职责分工。关于外国人来鄂工作许可职责,A类人员的实施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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