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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娄底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三)贯彻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本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五)贯彻落实省、娄底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受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投诉举报。
(六)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制定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管理全市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
(八)负责本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指导、监督本市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病互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娄底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 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健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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