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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第一条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娄办〔2019〕11号)和《中共涟源市委办公室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涟办〔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涟源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关于市医疗保障局职能调整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娄底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娄底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政策。
(二)执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算,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落实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娄底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省、娄底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受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投诉举报。
(六)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支付管理,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
(七)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指导、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病互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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