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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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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粮食大厦五楼 ; 邮编:425800

办公时间:冬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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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职能信息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永编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设立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正科级派出行政机构,加挂“永州市蓝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一套领导班子的管理体制。不再保留蓝山县环境保护局。

一、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生态环境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以及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工作。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管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统一发布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相关信息。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九)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统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十二)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协助所在县区委、县区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机关后勤、财务管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材料,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关系工作,开展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案件审查和执法监督,以及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企业和社会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县(区)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二)污染防治监管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联络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相关监督工作,组织和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权限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管理制度;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 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备案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领导职数暂按《关于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职数设置的函》( 永编办函[2019] 61号)执行。

四、事业单位

(一)永州市蓝山生态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是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二)蓝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牵头开展环境应急事件应对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举报受理、调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违法行为调查立案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环境安全的监管。工作业务对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蓝山县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开展生态环境战问题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为决策提供服务保障;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指标储备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建设、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的管理运维工作及环境信用评价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宣传活动和后勤服务工作。

(四)蓝山县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站。主要职责是承担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调查、统计与分析研究等技术性服务。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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