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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定对策,为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出预防、打击犯罪和整治社会治安的建议。
(二)调查研究公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情,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承担组织开展公安队伍正规化、装备现代化建设及民警教育和公安宣传工作的责任,组织公安督察工作,实施对民警的监督和权益保护。
(四)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处置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国家安全保卫工作和反恐防暴工作。
(五)制定完善内部执法制度,实施内部执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六)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承担全县治安、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管理责任;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七)负责公安消防业务建设,承担火灾预防和扑救责任,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八)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承担查处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责任。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内保组织和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管理看守所、拘留所。配合县司法局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
(十一)负责辖区的安全警卫保卫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技术等公安科技建设,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网络安全保卫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十五)负责承接上级依法公布下放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上级和本县依法公布取消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负责全县禁毒、缉毒工作。
(十七)负责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
(十八)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财务、装备和被装配备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公安队伍执法执勤活动和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好民警,加强对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公安民警警衔呈报、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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