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农业局、原县委农村工作部(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原县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农业委员会。
2.将原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委员会。
3.将县畜牧水产局承担的以及市畜牧水产局下放的以下行政职责划归县农业委员会:(1)水产苗种生产审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核发。(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5)兽药广告审批(6)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核发。(7)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9)渔业捕捞许可核发,(10)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述行政职责仍委托县畜牧水产局行使。
4.将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原承担的以及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下放的以下行政职责划归县农业委员会:(1)研究提出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研究拟订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协调重大农机事故。(4)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5)农业机械牌证核发。上述行政职责仍委托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使。
5.将原县农村经营管理局承担的以下职责划归县农业委员会:(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管理。(2)农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集体资金管理。(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建议,指导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与规划建议;拟订我县农业发展的意见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劳动模范服务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工作并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省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意见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境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意见,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按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负责对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调整完善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明确。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档案、车辆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机要、保密、信访、维稳、计划生育、机关管理、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抗灾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指导工作;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委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参与接受农业援助工作,承办我县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涉及与港澳台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务。
承担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收集、综合、反映农业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
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意见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农业产业化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协调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参与指导农产品物流业发展。
拟订促进我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组织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规范性文件意见、制度草案,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畜牧水产、农业机械化、兽医等行政管理及相应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发展计划和财务审计股
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监测;配合做好行业扶贫、援外等有关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委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拟订我县贯彻执行国家农垦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建议和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提出农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申报国家相关项目资金。
(四)农村经营管理股(新农村建设股)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承担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
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科技教育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粮油股
拟订全县粮油作物发展的意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粮油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全县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灾后生产恢复,承担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县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七)经济作物股(蔬菜办)
拟订全县经济作物发展的意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经济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协调组织城镇蔬菜生产工作,参与组织城镇蔬菜流通工作,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负责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政工人事股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农业产业化指导股(农产品加工股)
拟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意见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农业产业化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协调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参与指导农产品物流发展。
拟定捉进我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及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负责人职数按有关规定及章程核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县乡镇企业局撤销后,其工作人员整体划入县农业委员会,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收回到县级编制库,下属乡镇企业技术服务工作站调整为县农业委员会股级事业单位。
六、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
1.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2.县畜牧水产局;
3.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县农村经营管理局更名为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为全额拨款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保持事业编制8名不变,其中:站长1名。
4.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为全额拨款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保持事业编制10名不变,其中:局长1名。
5.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由股级升格为副科级,受农业委员会委托对全县农业领域实施综合执法,事业编制6名保持不变,其中:大队长1名。
主要职责:为全县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生产销售提供监督保障。负责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加工销售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农作物种子“两证”的审批办证及种子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县农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及执法;对全县农作物种子、苗木产品进行检疫;负责全县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和耕地占用造地工作,依法对全县化肥市场监测管理,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七、所属事业单位
1.县植保植检站;
2.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3.县种子管理站;
4.县种子技术推广站;
5.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6.县农业市场信息管理办公室(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新田县分校);
7.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
8.县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站;
9.县乡镇企业技术服务工作站。
咨询电话:0746-4712267、4722100
办公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行政中心二楼 ; 邮编:425700 。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746-4718332
办公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路108号 邮编:4257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咨询电话:0746-4767817、0746-4718332
办公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10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