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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田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我县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制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省、市统一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办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接待、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股。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股。落实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措施。负责县域医疗保障待遇审核。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和救助方案,提出中央、省、市下拨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南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的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贯彻落实湖南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六)基金监管股。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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