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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卢氏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指导实施。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水果、花卉检疫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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