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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规划,参与编制我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核、审批全县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起草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八)负责全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数、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作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与环境监测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污染防治监管股、人事宣教法规股.
咨询电话:0746-8323996 传真:0746-832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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