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是陕州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厂矿企业、事业单位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参与制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做好开发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环境功能区划。
6、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理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公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区有关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务;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信息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承担全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内设机构(12个)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国家安全、政府采购、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三门峡市陕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财务股
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及方向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财务管理、中央、省、市、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
3、机关党办
负责全局党务、纪检工作。负责全局党建工作,按要求组织“三会一课”、结对共建,党费收缴等。协助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加强检查考核。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决定、命令执行情况。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问责。
4、综合股
拟定全区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起草综合性会议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工程示范。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信息规划及信息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全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
5、法规与标准股
承担全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6、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承担全区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排污权交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负责项目谋划、招商引资工作。
7、信访应急办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新闻媒体对环境污染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对来访人员的接待和登记工作,解答来访人员的咨询并做好记录;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批示件、督办件,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采编、上传等工作,确保舆情稳定;结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并通报信访情况;组织、安排接待群众来访日工作,处理、分流领导接访的案件,做好协助接访、疏导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指挥和调度;承担环境安全、环境风险预警的检查管理和督导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生态破坏及处置效果的评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8、大气环境股
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乡(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政策、标准和宣传工作。承担国际履约相关工作。拟订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地方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杋械等大气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9、水生态环境股
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功能区规划,组织实施跨县(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10、土壤生态环境股
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自然生态破坏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1、固体废物与辐射股
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12、产业集聚区分局
负责陕州区产业集聚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源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现场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执法工作。对涉及产业集聚区的生态环境投诉和公众举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对产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环境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
(二)下设事业单位(1个)
环境监测站
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预测预警监测,支持、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负责监测数据核査相关监管工作,承担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中的环境监测。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