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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安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和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湖南省、永州市统一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根据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东安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 周玉杰
办公室主任 伍健飞
规划财务和法规股股长 张 钧
待遇保障股股长 唐嫦娥
基金监管股股长 曾润华
医药服务管理和招标采购股股长 蒋丽萍
基金征缴股 赵光明
(一)办公室(信访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安全、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股。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管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股。拟制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大病特药、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负责县本级医疗保障待遇审核。组织并实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业务的承办和管理。拟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和救助方案,并监督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相关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和招标采购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制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贯彻落实湖南省、永州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急抢救药品、低价药品进行议价。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五)基金监管股。拟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基金征缴股。严格按照省市下达我县的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征缴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征缴目标任务,强化业务指导,压实工作责任,严肃考核奖罚,确保按时完成征缴目标任务。在征缴期间,逐天建好台账,按月与各单位乡镇、县财政、县税务和局财务核清征收金额,对好参保数目。加强对乡镇、村组、社区的参保缴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进度督查通报,认真做好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数据的确认录入审定和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的建立管理工作。加强对参保人员动态管理与登记数据异动更新工作,及时提供好本股室业务的咨询、查询和数据准确报送工作。加强与省市对应处(科)室的工作对接汇报,完成局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室主任)5名。县医保事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4名,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六条东安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东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东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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