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水利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永州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市确定的重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和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设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水文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湖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库与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财务科教科(扶贫工作办公室)。拟订水利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工作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组织提出市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与安全法制科。承办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政务中心窗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区水势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五)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水文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性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六)建设与运行管理监督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库(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河长制工作与河湖管理科。指导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河湖、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联通工作。现场监督、指导、协调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市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市级河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地方河长制工作。
(八)农村水利水电科。组织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水库移民科。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大中型水库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制度。按规定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协调推动市内水库移民对口支援工作和协调处理三峡移民工作。
(十)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乏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跨区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
永州市水利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