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法律、法规、促进畜牧业发展。
(二)负责研究编报和实施全区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组织实施畜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区域生产。
(三)负责畜牧业有关项目的审查、论证、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饲料工业等有关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区的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管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种畜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畜牧、兽医行业的管理和畜牧业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六)研究制定全区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实施畜牧业课题的技术公关和畜牧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协调畜牧业服务体系。
(七)组织实施畜牧业信息工程、市场体系建设及产业化经营的研究、规划工作。
(八)负责全区奶业管理,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
(九)承担畜牧业的监测分析、预警和有关统计工作,发布畜牧业经济信息。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