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與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拟订管理办法,并负责抓好落实;对全区文化艺术、旅游、体育、文物领域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拟订文化事业、旅游产业、体育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系统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推动完善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指导、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发展;组织管理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管理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全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镇办文化中心和基层文化建设;
(四)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监管工作。
(六)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依法组织査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査,申报全国、省级、市级、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区大遗址保护、古建筑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记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区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九)负责全区区域内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制定实施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十)制定全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负责全区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十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点)、旅游酒店质量等级评定的申报工作。
(十二)组织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査、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旅游景点和旅游路线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全区旅游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监管;监测全区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推进旅游业和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和指导全区假日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区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四)统筹规划群众体育,指导体育社会团体工作,指导和配合全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
(十五)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统筹发展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指导学校体育工作,开展体育竞赛和业余训练工作,组织参加和承办市级、省级、全国及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培养、选拔、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负责新开办武术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备案。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