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定全区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标准。
(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重大案件查处,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区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市统计局核算全区生产总值。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区级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区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区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 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十)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系统建设、维护更新管理和信息开发应用;组织制定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