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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内环保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研究拟定全县环保依法行政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环境标准;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县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环保工作,对全县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就环保方面参与编制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镇规划及小区规划的环保内容;参加重大经济活动和建设项目的环保调研和综合决策。
3、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组织制定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各类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及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的实施;负责对全县废物利用进出口以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保审查。
4、监督管理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对县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等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负责县内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农村生态保护和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等的指导工作。
5、监督管理全县开发建设活动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开发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按国家规定承办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督促及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
6、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参与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7、负责监视全县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及动态趋势,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承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信息等基础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情报信息网。
8、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工作,指导县内环境科学研究、环保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境工程资质等认证的有关管理工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规范环保市场。
9、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保。
10、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纪检监察、人事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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