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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协助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县域内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审批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及“三同时”保证金的收缴与管理。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查报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及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县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全县范围内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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