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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执行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管理。
(七)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各乡镇城乡规划管理。
(八)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文化、体育、交通、绿化、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城市设计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绿化、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县级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工作。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县对外合作的自然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根据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及各类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和管理;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
(十八)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及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管理和监督林木种苗、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行为。
(十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森林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二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归口管理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一)受县政府委托行使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
(二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查督办、绩效目标管理、新闻信息宣传、建议提案办理、后勤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重大问题调查研究与形势分析;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全县自然资源科普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对外合作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承担安全生产、环保督查整改的综合调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承办、交办和督办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件,协调处理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件。
(二)计划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规费征管工作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核算、工资统计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三)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和整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归口管理行政应诉工作;查处较大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和组织听证工作;拟订相关法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拟订全县自然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和相关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统一受理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的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根据县政府或局机关授权和委托,办理审批事项;协助征收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编制;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审核、报批、审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城市设计方案;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召开需要审核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会;承担规划修改的论证与审查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负责拟定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建设用地、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与规划用地的审核工作;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及审核工作;负责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规划审查;负责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协助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查处;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依法应由国家、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查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核;负责林木凭证采伐、经营加工的审核或审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征占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核。
(六)矿业权管理股。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县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县级发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信息发布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地质勘查和生态修复股(营林股、自然资源项目办公室)。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指导全县绿色矿山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等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和林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实施、有关管理;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和天然林保护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油茶等经济林的种植培训和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林木种苗和林木种子的质量和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相关工作;提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监督指导全县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所有者权益股(县人民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由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登记有关验收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相关考核工作,建立考核评价监管体系;负责自然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查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巡查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土地储备管理,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直机关和县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县土地储备和供应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制和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县内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信用,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管理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一获取、处理、提供;组织并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时空大数据和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工作;承担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更新、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九)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保护股。依照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应用平台;负责调查监测成果质量检验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
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及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水生生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发展规划,指导编制国有林场经营方案;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对群团组织领导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县森林公安局。列入同级公安机构序列。县森林公安局(县公安局森林大队)实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管理为主。主要职责: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县森林火情火灾的防治和技术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县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副科级单位。
(二)将县林木种苗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有关公益服务职责与原县林业局所属的县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县林业产业与信息管理中心)有关林业科技推广、调查设计和林业产业与信息管理等职责及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站职责整合,组建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明确。
(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委托,监督检查全县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和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动态巡查;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出租、出让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矿产品运输凭证的检查;负责受理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有关违法案件,移送涉及国土资源的犯罪案件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应予纪律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统一受理和办理全县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承担有关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统计分析、监测利用工作;承担全县房产交易备案服务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做好不动产权籍管理和因不动产登记引起的不动产权属争议、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有关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集、管理;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咨询服务;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五)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委托,负责办理全县各项建设的征地拆迁事项;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做好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登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受理征地拆迁投诉,协调征地补偿争议,受理拆迁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六)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委托,负责全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编制全县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法律法规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
(七)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委托,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木材市场管理工作;统一开展林业行政执法,行使县级的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案件统计职能,实行人员、装备、经费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承担木材采伐、更新及运输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县各站的木材、竹材、林化产品和陆生动植物出入境运输。
(八)将县城乡规划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改为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委托,负责城乡规划信息技术工作;负责规划技术审查、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负责组织规划管理中的技术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规划信息技术的发布及数据库的维护。
(九)湖南嘉禾钟水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广湿地的科普宣教,合理开发利用。
(十)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网络建设和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森林、湿地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一)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事务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和票据的管理;负责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核工作;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案件,对矿产品营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交易行为。
(十三)县国土资源测绘队。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房屋测绘工作,落实全县矿山企业井上、井下的实测工作;承担全县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籍地政、建设用地、矿山和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其他受委托的测绘工作。
(十四)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承担项目论证、立项、呈报的事务性工作及规划设计和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五)将原县国土资源局派驻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和原县林业局派驻乡镇林业站合并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派驻机构,机构名称:(珠泉镇、晋屏镇、塘村镇、袁家镇、龙潭镇、行廊镇、普满乡、石桥镇、坦坪镇、广发镇)自然资源所(加挂“XX不动产登记站”“XX林业站”)。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所属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森林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参与制定乡镇、村镇建设规划和年度造林、采伐计划,核定并落实年度采伐指标和进行作业设计;开展自然资源科技示范与交流;以及协调做好有关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建立巡查责任制,定期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报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进行管理保护;负责农村居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呈报,做好服务工作;协助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严格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定土地利用分区使用土地,对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根据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基准地价评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统计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地籍档案的管理;认真实施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建设用地总量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使用;做好本乡(镇)土地整理项目资料编制和项目实施,确保耕地 “占一补一”目标的实现;在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承担本辖区自然资源一般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工作;协助做好矿业权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探采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搞好政务公开,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抓好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抓好社会治安、精神文明、物质文化建设等工作;完成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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