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五)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六)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负责建筑、管网、地下空间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展示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艺术的研究工作,组织城市设计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艺术的专家评审与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城市街景、广场与公共开放空间、园林、雕塑、绿化、亮化市容市貌相关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范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和范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统一管理范县林业局。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范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范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范县民政局会同范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范县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有关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牵头制定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规划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推进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编制自然资源工作年报,负责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和专项资金、基金相关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审计法律法规,配合做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计划的拟订与实施及对外交流合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部门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各类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批公开公示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标准规范;负责协调、监督违法案件办理,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牵头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地理管理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制度;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全县土地用途转用、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管理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与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小城镇与乡村空间发展规划研究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承担乡(镇)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备案等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落实国土空间修复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六)建设工程规划股。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建筑方案的竞选、评审工作,负责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交通、管网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负责核定交通、管网等线性工程的路由方案,核发交通、管网等线性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交通、管网等线性工程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艺术的研究工作,组织城市设计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艺术的专家评审与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城市街景、广场与公共开放空间、园林、雕塑、绿化、亮化市容市貌相关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历史建筑确定、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承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负责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七)开发利用与地质矿产股(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工作,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县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协调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督促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和完善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牵头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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