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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准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计生、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议案办理;负责全县环保目标督查督办和环保目标的考评;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政策法规宣教股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3、环境影响评价股(总量股)
承担全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县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组织全县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4、污染防治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大气污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县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委托并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油品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水体、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城区土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拟订全县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县管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等工作。
拟订全县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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