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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对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以及中央、地方有关专项资金、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意见,负责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水、
土壤、噪声、光、 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有关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配合协助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的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有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统一发布有关生态环境报告和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应对气伏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一)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促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十二)组织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管理、指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并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生态环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参与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郴州。
(十七)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储备排污权指标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放挂牌出售,监督排污权交易活动并对交易情况进行备案, 负责排污单位排污权证的办理或变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流程,收集、储存、发布全市排污权交易信息,组织平台内排污权交易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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