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小城镇与乡村空间规划研究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负责建筑、管网、地下空间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定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展示工作。
(八)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和建筑艺术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城市风貌、空间形态和建筑艺术研究。牵头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街区、重要道路、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称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六)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七)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八)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侯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沙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四)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五)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六)负责落实林业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七)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市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及国家和省、市、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市、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负责自然资源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沙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九)承担濮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和濮阳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濮阳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濮阳县民政局会同濮阳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濮阳县行政区划图。
2.与濮阳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濮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濮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2)濮阳县农业农村局和濮阳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濮阳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濮阳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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