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文物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文物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市场推广,拟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文物)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或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博物馆和纪念馆的业务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服务,按权限规定办理其他职权的审核备案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计生、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编发向国家省市县各级领导机关报送的党务政务工作信息。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二)公共服务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定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品种和体现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的发展;协调、指导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组织、协调各级艺术赛事和计划演出等活动;指导戏剧艺术研究单位的业务工作。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且协调落实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工作规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调查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申报工作;协调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等工作。
(三)产业发展科。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文创产品、旅游商品研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并引导社会投资;指导重大项目申报、建设和管理、统计等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旅游民宿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新业态培育等相关工作。
(四)市场管理科(安全监督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管实施;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动态统计和上报工作;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局性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管理决定及行政处罚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五)广播电视科(宣传推广科)。拟定全县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做好安全播出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的播出、传输和覆盖工作;监督管理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核和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和引进;监督管理全县网络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市场开发战略与交流合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境外的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县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大型推广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我县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国际旅游节会展会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与各级各类媒体联系,编发各类新闻通讯报道;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负责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维护;负责策划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媒体宣传推广活动。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拟定全县国内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
(六)文物科。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起草全县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定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文物保护、文物宣传、科研、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县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遗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和行政执法督查,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七)党建工作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咨询电话:0391-86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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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工作日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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