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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建、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全面遵循省委、益阳市委、桃江县委的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建、人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负责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二)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供气、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以下简称“两供两治”)等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公用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燃气、城镇供排水、城镇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示范镇、重点镇、特色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报建“一站式”收费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含消防设计)评审和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及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定额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的国家规范、标准、定额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省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七)负责全县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重大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指导建筑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指导管理行业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行政事业征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和人民防空项目资金预算计划,指导监管各专项经费的使用。
(十)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管理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地产交易、房产测绘及成果运用。
(十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监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
(十四)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人民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的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管理,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十七)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等审批。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
(十九)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原由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划入原由县发改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市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将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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