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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自然资源局

修武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391-719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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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焦作市修武县幸福路61号 邮政编码:45435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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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自然资源局职能信息

修武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修武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并监督实施。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提出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

(八))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九)负责中心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负责指导乡(镇)乡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等规划工作。

(十)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六)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七)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九)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修武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二)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五)执行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暑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监督管理林业国家和省级、市级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本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并申报国家、省、市、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九)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修武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修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修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修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修武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修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修武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修武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武县自然资源局、修武县交通运输局、修武县农业农村局、修武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4.水果、花卉检疫的职责分工。修武县农业农村局和修武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

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及对外合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的建设日常工作。

(二)用途管制及耕地保护和重点项目保障股。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协调建设项目选址和开展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县乡村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临时用地的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重大问题;负责督导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工作;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态势;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省市县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工作。

(三)国土空间及村镇规划和建设工程股(详细规划股城市设计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县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负责综合协调各类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布局;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初审工作。

负责县区范围内的乡村规划编制管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负责指导乡(县)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乡(县)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等规划工作。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负责审查建设工程方案;承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工作;负责对各类市政工程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承担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维护;负责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工作;牵头负责规划核实工作;对规划技术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规划验收。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提出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承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总平面;负责审核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负责城市设计工作;负责拟订城市设计相关政策;负责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四)权益和开发利用股(审计股)。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审计工作;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与流转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调查测绘股。负责实施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登记资料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全县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规范和监管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六)督察执法和政策法规股(信访办公室)。贯彻自然资源督查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查机构工作部署,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查机构开展督查工作;负责县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规划、测绘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的分析和研判;组织协调全县土地、矿产、规划、测绘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查处土地、矿产、规划及测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查、督办重大或跨区域的土地、矿产、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县乡村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规划、测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并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负责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负责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拟订突发事件和重大信访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县乡村自然资源部门开展信访工作。

(七)地矿保护及矿权管理和生态修复股(修武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管理等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承担县北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负责拟订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牵头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承担修武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森林资源及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起草相关规章草案及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

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公园和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省和市级、县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或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管理县级以上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九)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及森林灾害预防股。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火法规、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修武县自然资源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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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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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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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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