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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安化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简称县住建局(人防办)。机构职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县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建设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拟订全县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拟订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县城乡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两供两治”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公用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城乡规划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指导城乡规划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各类资质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消防、人防、防雷、抗震设计)的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I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定额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规范、标准、定额和相关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省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工法、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建筑材料价格参考信息。
(七)负责县城乡规划区建设工程主题服务窗口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乡规划区建设工程报建、“一站式”收费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县城乡规划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全县建筑节能、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科技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管理行业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十)负责全县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
(十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指导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县建设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的职称考试、技能鉴定、岗位培训和考试。负责建筑行业农民工培训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的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管理,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十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等审批。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
(十八)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十九)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负责指导监督房地产交易、房产测绘及其成果应用。
(二十)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
(二十二)负责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牵头负责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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