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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执行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置。指导协调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落实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生态绿色张家界。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核、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起草审核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牵头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交流。拟订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三)法制与宣传科。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采访报道,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财务科。负责机关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权限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专项项目资金的分配与监管。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八)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大气环境形势分析,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指导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协调履行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辐射固废管理科。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配合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按要求承担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有关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动态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标准化建设,负责或牵头组织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平台建设及数据支撑工作。
(十二)生态环境监测科。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与预测预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指导督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统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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