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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及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处理跨乡镇(街道)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九)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省级下达的和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级下达的和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按照上级制定的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章规范组织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政策、移民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参与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和后期扶持等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引黄灌溉的开发利用,编制引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灌区配套、引黄补源和滩区综合治理。负责黄河滩区水利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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