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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草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参与拟订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十三)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所监管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对镇、街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五)建立和完善全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执行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
(十六)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考核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七)围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
(十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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