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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有关工作实施的业务指导。
2、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拟订全县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并组织、指导、监督管理与实施;负责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储备、分配、交易等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
3、负责全县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对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建筑行业劳务技术培训和输出工作计划,组织农村工匠培训工作。
4、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5、负责指导全县权限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全县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负责县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及构筑物防雷的监督管理。
6、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8、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监督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9、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推广应用人民防空工程、通信、防化等科研成果。
10、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11、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2、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13、承担规范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指导、监督全县房产交易;全县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的房产信息管理工作。
14、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全县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5、组织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定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县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示范镇(村)、重点镇、特色镇、美丽乡村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类示范镇村、传统村落的评审推荐和组织管理;组织、指导规范农村建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
16、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作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的具体工作;负责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审核征收补偿方案,监督管理征收补偿费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司法强制执行案件的相关工作。
17、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城镇范围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全县城镇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代管和监督使用。
18、负责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工作的推进。组织制定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相关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编制并实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定。
19、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桥梁的维护管理、城市道路占破监督管理、地下管网建设及运用等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热力、节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设施、市政路灯建设管理及运行等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20、负责建设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市政公用、园林、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21、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和注册管理;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22、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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