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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汉寿县委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汉发〔2015〕6号)和《中共汉寿县委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汉寿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汉委〔2015〕9号)精神,设立汉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质量监管局),正科级,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汉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简称县食药监管局),对外可以汉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安办)名义开展工作,2017年2月24日,根据《中共汉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的通知》(汉编发〔2017〕1号)精神,将汉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保留汉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根据上级要求,2019年2月27日,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划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2.划入汉寿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酒类产销管理职责;
3.划入汉寿县商务局承担的肉类进入市场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5.整合投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的职责
1.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职责;
4.注册登记监管服务职责,深化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政策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县、乡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三)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知名、著名商标,指导申请驰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辖区内广告内容和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委托,负责辖区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五)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组织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出事件的应对(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县登记注册企业的信息公示管理,依法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九)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执业药师制度;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依法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学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及处理工作;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辖区计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五)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配合上级机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等特定产品及上级职能部门指定区域的特定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
(十八)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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