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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落实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上级和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督査、督办、核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査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的委托对区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区规定审批(审核)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缜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定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区有关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2、环境影响评价股
3、污染防治股(污染物总量控制股、自然生态保护股、辐射科技监测股)
二级机构
1、监察大队
2、监测站
咨询电话:0372-393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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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工作日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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