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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方性的教育体育规章并监督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拟订全区教育、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方案,并组织指导、协调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体育体制改革,负责教育、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依据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理顺各种关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需要的教育体制及其工作运行机制。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工作。依照规定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受委托的国家、省、市教材,组织指导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研究,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加强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学前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区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区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区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课本费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七)指导全区学校党组织和共青团、教育工会等群团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协调区委组织部做好屈原一中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及配备提名工作。统筹管理全区各学校的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区教师和体育从业人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全区教育体育系统有关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职务)评审(含体育教练员)、培养培训、教育体育人才奖励、出国(境)人员资格审核、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全区教育体育单位、学校(幼儿园)教师(幼师)、干部职工调配录用、考核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及人事部门管理中小学编制和劳动工资。归口管理教师奖励基金会工作。
(九)负责各类学业水平考试以及教育所负担的其他社会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基础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及学生的保学保健工作,编制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和普通话的推广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教育工作以及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教育装备、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勤工俭学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区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和登记申报、核准工作,指导全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全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社会体育团体指导和管理,负责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工作。
(十三)制订全区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区综合性青少年体育竞赛,组团(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青少年体育竞赛;指导管理全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负责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登记和运动员的认定及教练员、裁判员业务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优秀运动员奖励政策和措施。
(十四)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各类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十六)承办区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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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