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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科学技术局共有在职干部职工16人,其中:男13人、女3人,中共党员13人,本科以上学历7人、专科及以下学历6人。内设办公室、发展计划股、综合管理股,下设县科技事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
第一条根据《中共湖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容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全县科技发展、科技创新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方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推动全县科技进步的各项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的建议。
(二)组织编制全县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进科技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负责拟订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县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措施;负责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四)负责拟订全县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与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五)负责指导全县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负责全县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全县科技成果的评审与鉴定、登记、建档、保密、上报及奖励;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和示范,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负责全县技术市场的管理。
(八)负责科技信息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九)主管全县民营科技机构,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加强对科研机构、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及科技人员的管理。
(十)参与全具科普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技术下乡等科普活动。
(十一)指导和协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县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和日常工作;负责调研、起草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负责会务组织、文电处理、档案、信访、接待、保密、政务公开、科技宣传报道;负责机关党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创建、内保、后勤管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财务管理;负责工作人员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人事编制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全面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计划服务股: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各项科技开发计划;负责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管理;负责管理科技专项经费;负责做好科技统计工作;负责拟订服务华容科技创新的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三)综合管理股: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评价、奖励、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管理;参与全县科普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培训、技术下乡等活动;负责民营科技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加强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的管理;负责抓好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科技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科技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县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华容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华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二○一九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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