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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阴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及相关社会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落实国家、省、市、县医疗保障各项待遇政策,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草案,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省、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并制定全县统一的支付标准。
(五)根据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疗、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绩效考核、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执行国家、省、市、县城乡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草案的制定、监督和实施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及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县医保局与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保、医疗、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保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公务接待、调研、机要、印鉴管理、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绩效考核、门户网站信息资料的编辑、新闻宣传、物资采购、后勤保障、相关合作交流和乡镇联点联村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工人事、机构编制、意识形态建设及相关创建、达标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政策法规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草案,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公务员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县城乡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和医保扶贫政策草案的制定、监督和实施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县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总额控制指标细化分解方案的拟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门诊统筹经办业务的指导管理;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有关工作。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全县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协调做好全县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和审计;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大病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配合做好健康扶贫工作;收集综合、统计上报全县医疗救助工作报表,做好医疗救助网上信息填报和医疗救助信访。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医疗救助方针政策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出台相关医疗救助文件,并制定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发展规划;负责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救助,并提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配方案。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规章和中央、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政策宣传、贯彻落实、业务培训和政务公开。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2345政府公众热线及人民来信来访回复等工作,开展政策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三)医药服务管理股(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执行省、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和合作保险公司的医保协议和支付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草案;负责县本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负责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特殊病种门诊的相关政策及组织具体的认定和评审工作;依据职责权限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制定全县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方案和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四)基金监管股(计划财务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及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协助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报表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1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医保局下设3家所属事业单位:
1. 湘阴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5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3名(正股级)。
2. 湘阴县医保基金稽核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3. 湘阴县医疗保障信息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上述3家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能职责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另行行文明确。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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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岳阳市湘阴县新世纪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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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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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医疗保障局办公电话联系电话:0730-2568188;政策咨询电话:0730-2260558/2260259;信息查询电话:0730-305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