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开发的政策,协调解决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组织拟定村级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贫困状况和监测与统计。
(三)根据有关规定,协调管理好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组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审批、上报并组织实施;参与信贷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负责财政扶贫和信贷扶贫项目库的建设。
(四)协调管理国家组织和其他机构的扶贫开发工作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扶贫外资和项目的实施管理。
(五)制定扶贫开发科技推广和培训计划;协调贫困村科技推广,组织指导扶贫工作有关的培训工作;负责扶贫开发有关的信息和调研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全县社会扶贫开发工作,联系县直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七)承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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