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省统计标准,制定全县的统计规划、统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服务。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乡镇、街道、部门的统计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九)组织实施全县统计系统的干部教育和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及各类单位统计人员上岗的培训和管理;配合省统计局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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