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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务、水土保持、地方水行政管理的制度建设,拟订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防洪规划等重要水务规划,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务、水土保持、地方水电等方面的论证工作。
(二)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兼顾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配合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审查入河(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和指导节水工作。
(四)负责全县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含自备水源)。
(五)指导全县水务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监管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县级水务资产,指导水务行业国有资产的业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水务、水土保持、地方水电基本建设的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督。
(七)负责组织实施水务、水土保持、地方水电的法律法规及执法工作;调处全县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监测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监督工作。
(九)负责全县河湖的综合开发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及河道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对占用河道、河堤通道设施(包括临时设施)等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全县水电建设项目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水务发展和水务行业劳动保护、科技推广、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旱灾害,配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抢险及抗旱工作。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水利移民政策法规;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十四)确保全县南水北调用水安全。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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