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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宝丰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会同宝丰县县直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流域水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二)负责宝丰县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开展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宝丰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按规定权限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宝丰县县直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宝丰县直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宝丰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并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宝丰县县直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宝丰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监督宝丰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配合市局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宝丰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宝丰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宝丰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市局搞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警预测,配合建设和管理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配合市局统一发布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宝丰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宝丰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负责宝丰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牵头开展环境应急事件应对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举报受理、调查、立案、答复、上报等工作。
(十二)协调开展宝丰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宝丰县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生态环境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县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县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四)承担职权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完成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375)651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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