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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二、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对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六、分析、研究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七、根据《河南省清真食品办法》,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八、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九、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一、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工作,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指导、协调、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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