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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拟订全县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完善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全县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县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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